初入職場的小夥伴
可能正在經歷“試用期”
如何順利度過這段成長適應期
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篇一定要看!
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
試用期有不同的時限限製
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註意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外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哦!
《勞動法》明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明確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被拖欠工資
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舉報投訴
也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
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或向有管轄權的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申請調解仲裁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除了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繳!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是具有法律強製規定的
即使是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也不能不繳社保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條款中的試用期滿月工資,應理解為轉正後的工資標準。
內容來源:大學生就業資訊